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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展细则

参展细则

1.展位租赁及服务

A.参展商租赁展位须经主办单位批准,并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。

B.参展商所租赁的展位不准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变相转租。

C.无论布展或展出期间,参展商单位须确保其租赁的展位得以合理、适当使用,若主办单位认为参展商的展位未被合理、正当使用,足以影响展览效果、展览安全的,主办单位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展位,由此引起的费用将由展商承担,主办单位已收的展位费及其他已收费用不予退还。

D.对参展商提供的录入展商名录的图文资料,主办单位将尽力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,若有错漏之处,主办单位恕不负责,并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对上述资料进行删节。

E.若参展商违反本细则,或未能按时支付参展费用,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的展位,参展商及其展品均须撤离展览现场,主办单位有权将该展位另行出租,并保留对参展商的上述未付款的行为提出索赔要求,主办单位保留为展览会的总体利益考虑而变更展位位置的权利。

2.展品

A.参展商只可在自己展台范围内分发和布置广告宣传品,欲在本展台范围以外分发或布置广告宣传品,须经主办单位同意。

B.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物品严禁带入展览会现场或在租赁的展位展览。

C.参展商在展览期间展出的产品与前页合同约定的产品不一致,或者产品的类别与本次展览会展览的产品不一致的,视为参展商违约,主办单位有权通知参展商2小时内予以更换,若参展商拒绝更换参展的产品,主办单位有权收回已出租的展位,参展商所付展位费及其他已付费用不予退还。

D.参展商应对自己的展品安全负责,并做相应的投保。对于贵重物品,参展商可提前向主办单位申报,但参展商仍应自行采用有效防护措施。

3.保险

参展商应对自己的展品安全负责,并做相应的投保,对于贵重物品,参展商可提前向主办单位申报,但参展商仍应自行采用有效防护措施,参展商除应对展品进行投保外,还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、公共财产险及其工作人员人身意外险。

4.不可抗力

因疫情、国家紧急事件、自然灾害等非人力可控制的因素;组委会有权取消或者延期举办,双方对此同意,本协议约定展会将延期举行;如延期或更换展出地点举办,参展单位配合组委会继续参展展览会新展期,所付款项延期使用;如因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展览会取消不再举办,组委会则退回参展单位所交展位费用;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参展单位或他人遭受其他的行为和后果、索赔、要求、损失(包括间接损失)和其他费用,组委会亦概不负责。

5.损害赔偿

A.因参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,导致展馆设施、业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参展商遭受损失或损害,或致使主办单位及其对展馆业主负责的代理机构、员工、分包商、公共机构、乃至其他展商遭受人身、财产损失的,参展商须负全部责任,参展商同意对此作出赔偿。

B.参展商不准改变或影响展馆固有设施。

6.现场须知

A.从布展、展出到撤展整个阶段,参展商需对其参展人员和代理人员的行为负责。

B.参展商必须遵守展馆和主办单位的现场规定。

C.参展商不得进行影响展览会正常进行的一切活动。

D.一旦发生意外事件,参展商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主办单位。

7.撤或减少预订展位

若参展商取销或减少预订之展位,须经主办单位同意;否则,参展商所付的费用不予退还,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。

A.展览会开幕前六个月撤销或减少展位的,按预定展位总费用的50%;

B.展览会开幕前二个月撤销或减少展位的,按预定展位总费用的80%;

C.展览会开幕前一个月撤销或减少展位的,按预定展位总费用的100%。